5.4.违背运动道德 — 贿赂与赌博
处罚
取消资格
定义
贿赂指的是牌手提供奖励来诱使对手认输、约和,或改变对局结果,或接受此类条件。若想知道贿赂的详细定义与构成要素,请参照万智牌比赛规则的详细叙述。
赌博指的是比赛的牌手或是观众对比赛的结果、对局或是比赛和对局的任何部分来下注。赌博不一定只指现金形式,也不论牌手下注的是否是自己的对局。
示例
A.牌手在瑞士轮的对局之中,提供100美金来让对手认输。
B.牌手愿意给对手一张牌,用以交换和局。
C.牌手要求平分奖品来交换认输。
D.两位牌手同意赢得对局的人可以在之后从对手的牌库中拿走一张稀有牌。
E.两位旁观者下注赌某对局要打几盘才会结束。
原则
贿赂和赌博会干扰比赛的公平性,必须严格禁止。
5.5.违背运动道德 — 攻击性举止
处罚
取消资格
定义
牌手对他人或是他人的拥有物进行威胁性的行动。
示例
A.牌手威胁要殴打不愿认输的对手。
B.牌手将别的牌手所坐的椅子拉开,使该牌手摔在地上。
C.牌手在裁判作出判罚之后威胁裁判。
D.牌手撕毁他人拥有的牌。
E.牌手故意掀翻桌子。
原则
赛场内所有人的安全是最主要的重点。绝对不宽容人身伤害和恐吓。
额外修正
比赛承办人应该要求该牌手离开赛场。
5.6.违背运动道德 — 偷窃比赛用品
处罚
取消资格
定义
牌手偷拿比赛物品,例如牌或是比赛的配备。
示例
A.在限制赛中,牌手在登记现开牌池时将闪的稀有牌私吞。
B.牌手偷拿对手备牌里的牌。
C.牌手偷拿桌号。
D.牌手发现他误拿了前一位对手的牌,却没有告诉裁判而藏起来。
原则
牌手来到比赛之后,他们的物品就应该受到保护。这并非让牌手免除留意自我财物的责任;他们依旧必须能够持有自己开赛时使用的物品,或是比赛中所发给使用的产品。其它未牵涉比赛物品的偷窃,便是比赛承办人的责任,裁判也要尽量提供帮助。
额外修正
比赛承办人应该要求触犯的人离开赛场。
6.作弊
此部分用来处理牌手作出之行动所蓄意导致的违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这不一定会确实获得优势,而只是有着获得优势之可能性。这些违规的原则都相同:它们是不受欢迎的行为,并且破坏了比赛的公正性。
6.1.作弊 — 拖延
处罚
取消资格
定义
牌手为了得到时间限制上的优势,故意过慢进行游戏。如果进行过慢并非蓄意,请参见比赛错误—游戏进行过慢。
示例
A.牌手手上只有两张地牌,没有任何选择能够明显地影响游戏,却花时间来“思考”该怎么做以消耗时间。
B.牌手的胜利盘数领先对手,并明显放慢游戏步调,让对手难以追上他。
C.游戏进行过慢的牌手向主审申诉他受到的警告判罚,藉此争取更多时间来做决定。
D.在第三盘开始之前,牌手蓄意超过所规定的对局前准备时间,好让对手难以及时赢得游戏。
E.在游戏中就要输掉的牌手开始放慢游戏步调,想拖延到时间用完。
6.2.作弊 — 欺骗
处罚
取消资格
定义
某人明知故犯地蓄意曲解规则、程序、个人信息,或任何其它相关的比赛信息。要注意欺骗和大部分的作弊一样,必须经过调查方得以断定,且它们表面上看起来通常很类似游戏行动错误或是比赛错误。
另外,如果某牌手(或队友)在自己的对局中发现有人犯规,却没有立刻寻求解决,则也属于欺骗。
牌手必须察觉自己的行为已造成了错误,才会得到欺骗的处罚。例如,如果牌手忘了惊骇不能以黑色生物为目标,则他如此做并不视为是欺骗,虽然该行动(使用惊骇)是蓄意且不合法的。如果裁判相信牌手已察觉这点并期待对手不会发现,便是欺骗。
并非进行对战中之牌手的行为才会构成欺骗。尤其是观察着比赛的队友,应该要指出问题已发生,且若有需要便呼叫裁判前来处理。
示例
A.牌手以虚构的姓名参加比赛和/或使用不同的DCI号码来对积分动手脚。
B.牌手在对局结束后更改该次对局的结果。
C.牌手欺骗比赛工作人员以取得或保有优势。
D.牌手向对手虚报生命总值。
E.牌手发现对手或队友作出不合法动作,却决定不通知裁判,因为这样对自己有利。
F.观众提供错误或是易混淆的信息给裁判或是比赛工作人员,以帮助其他牌手作弊。
G.牌手注意到对手排列牌的顺序并未能充分洗牌,而用分堆洗牌来重新排列顺序,但没有叫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