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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杀的商标异议答辩

时间:2011-03-23来源:新浪博客浏览次数:

答辩人的三国杀商标是纯粹的汉字商标,由三个设计独特、落笔如刀的艺术字“三国杀”组成。系争三国杀商标具有高度的独创性,是答辩人专业美工根据产品特点量身设计的艺术佳作,在任何已有字体中都找不到近似的参照。系争字体苍劲雄浑、四角奋力伸张、棱骨极其突出,具有强烈视觉冲击和金属质地的美感;与此相反,引证的“三国源”商标是包括4条曲线组成的图形、“三国源”中文字和“SANGUOYUAN”拼音的图文组合商标。


    这是在同事起草的商标异议答辩书基础上修改的版本,应该说我是共同作者,擅自全部拿来用了。可惜商标图片放不进去。
    贵局下发的对第6592067号“三国杀”商标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发文编号:2010异22975DS)已收到,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所提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不能成立。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的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相似。系争三国杀商标和三国源商标从整体到要部,在视觉效果以及字形、读音、含义上均有显著差异,不可能导致导致消费者及社会公众误认或混淆。
    比对商标如图所示:
 

    (一)视觉效果完全不同
    答辩人的三国杀商标是纯粹的汉字商标,由三个设计独特、落笔如刀的艺术字“三国杀”组成。系争三国杀商标具有高度的独创性,是答辩人专业美工根据产品特点量身设计的艺术佳作,在任何已有字体中都找不到近似的参照。系争字体苍劲雄浑、四角奋力伸张、棱骨极其突出,具有强烈视觉冲击和金属质地的美感;与此相反,引证的“三国源”商标是包括4条曲线组成的图形、“三国源”中文字和“SANGUOYUAN”拼音的图文组合商标。
    中文文字字体平淡无奇、毫无特色,且仅占标志的三分之一,视觉范围甚至不及图形部分。引证商标包括图形和文字、拼音均通体圆润全无棱角,与答辩人三国杀商标锋芒毕露的如刀笔锋有天地之差。异议人明知比对商标从整体到所有要部都形成强烈反差,却主张容易引起混淆,显然低估普通公众起码的文化素养和审美能力。
    (二)含义完全不同
    魏蜀吴三国故事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单独的“三国”不具有商标必须的显著性,必须与其他文字相结合才可能具有整体的显著性,才可能作为商标使用。根据新华字典,“杀”和“源”的所有解释都风马牛不相及,只要认识汉字都不会混淆。
    三国源作为一个词组并没有固定含义,基本不知所云。其中的“三国”究竟指魏蜀吴的后汉三国,还是春秋战国时一晋三分的韩赵魏,甚至现代东亚三强中日韩,不同人都可以任意附丽;相反,任何一个有历史常识的人都必然“三国杀”和曹魏、蜀汉、江东三国的群雄并起、逐鹿中华联系起来,必然联想到赤壁烽火、祁山征伐,理想到大江东去而浪淘不尽的武雄智圣、志士仁人。一个画龙点睛的“杀”字,说透了后汉三国金戈铁马、慷慨当歌的血色壮烈。
    (三)读音差距显著
    从读音上,“三国杀”读音为sān guó shā,“三国源”的读音为sān guó yuán,第三个字的读音完全不同,两个商标的整体读音也随之产生明显的差别。即便有发音障碍也不可能把这一对有明显差异的发音读错,不会让听者混淆。
    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标准》第三部分之四“商标近似的审查”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三国杀”商标和“三国源”商标在视觉效果以及字形、含义、读音上均有强烈区别;比对商标从整体到要部,在组成部分、结构、设计风格、表现形式也完全不同。因此,比对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即使共同使用也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二、“三国杀”已有极高知名度,不会与“三国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答辩人使用“三国杀”的桌游产品,在棋牌及网络游戏业内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是国内目前最热门最具人气的国产桌游。“三国杀”游戏在青年群体中铺天盖地般的普及,以致堪称社会流行词。答辩人于2010年11月24日在百度网站(www.baidu.com)搜索关键字“三国杀”,找到相关网页约14,3000,000(十四亿三千万)篇,网页内容均直接或间接与使用答辩人商品直接有关。答辩人于同日在百度网站搜索关键字“三国源”,找到相关网页仅12,900(一万二千九百)篇,且没有介绍使用“三国源”商标的商品的内容。换言之,在被异议商标已经成为人气鼎盛的知名商品时,引证商标不仅无人知晓,甚至很可能从未使用。
    答辩人于2010年11月24日登陆国内最大的电子商务网站淘宝网(www.taobao.com),搜索关键字“三国杀”,找到28847件均与答辩人商品有关的“相关宝贝”;答辩人同日搜索关键字“三国源”,仅查询到898件均与引证“三国源”商标毫无关联的“相关宝贝”,无法查询到任何使用“三国源”商标的商品的信息。
    答辩人认为,被异议商标通过广泛使用,已经成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甚至在事实上达到驰名;引证商标不仅与被异议商标在外观上具有巨大差异,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实际使用的情况下。因此,无法想象有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会混淆答辩人的“三国杀”与引证的“三国源”(假定曾经在市场使用)。
    三、异议人提出“三国杀”抄袭和复制著名游戏“Bang!”,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与“三国杀”商标申请注册无关。
    即使纠纷与商标纠纷根本不可同日而语。
    (一)异议理由不合法
    异议人仅指责“三国杀”侵犯“Bang!”在先权利,却没有指出是侵犯什么权利、什么权项,有什么法律依据。此类说你犯法你就犯法的信口雌黄,并不属于合法的异议理由。
    (二)被异议商标不侵权
    1、《商标法》第三十一条适应前提是系争商标标识本身可能对在先权利造成侵害。“三国杀”作为游戏,仅与“Bang!”在游戏规则上有接近之处,两个商业标识之间没有任何可比性,不存在侵犯在先权利的可能。
    2、即使在游戏规则设计方面,“三国杀”也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在“Bang!”相比在游戏背景、游戏卡牌设置和数量、游戏人物构成、游戏规则的表达上完全不同,并未侵害他人在先权利。
综上所述,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是不能成立的,答辩人恳请商标局充分考虑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法裁定异议不成立,对答辩人所申请的第6592067号“三国杀”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本文转自【林华】 新浪博客。本文只代表作者观点,桌游世界对文中观点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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