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韩国下达新判决,就是在出售网络游戏的游戏币时也需要缴纳10%的增值税。因此,在韩国大规模买卖网络游戏币的中间商将面临巨额的税金。
近日,首尔行政法院对文某等提出的“游戏币不能看成是财物,所以不用缴税”相关诉讼下达了原告败诉判决。
文某等在2003年开始到2005年期间,购买网络游戏币出售给其他玩家的过程中,只缴纳了2%的增值税。文某等认为,根据韩国增值税法,财物或劳务的代价不到4800万韩元(折合人民币约为26万元)的个体经营者,将被定为简易纳税者,只需缴纳2%的增值税。
但是韩国江东税务所认为,文某等出售的游戏币总价大约为46亿2千万韩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2565万元)不属于简易纳税者范畴,应按普通纳税标准缴纳10%的增值税。
因此,文某等以“游戏币不属于现实中的财物,只是单纯的电脑代码,不属于增值税法中规定的财物”为由提起诉讼,却以败诉告终。
对此,裁判部解释称,因倒卖游戏币获取了利润,所以游戏币也算具有价值的交易品。在网络游戏中使用的游戏币也属于财物,应该按增值税法缴纳10%的税。
另一方面,从2007年1月开始在韩国执行的网络信息销售企业要按照增值税法,在6个月内通过10次以上的交易达到1200万韩元(折合人民币约为6.6万元)以上销售额的企业都要缴纳增值税。而销售额达到1亿韩元(折合人民币约为55.5万元)以上,要缴纳10%的增值税。